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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guan) 於(yu) 進一步優(you) 化環境影響評價(jia) 工作的意見,提出主要目標,到2025年,各項改革試點任務總體(ti) 完成,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評、排汙許可、執法監督等製度銜接更加順暢,基層審批、評估能力進一步提升,信息化支撐水平顯著增強,事中事後監管水平和企業(ye) 落實環評責任意識持續提升,環評工作進一步優(you) 化。到2027年,試點成果規範化、製度化取得積極進展,製度合力進一步發揮,源頭預防作用進一步提升,守好綠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線。
關(guan) 於(yu) 進一步優(you) 化環境影響評價(jia) 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進一步強化環境影響評價(jia) (以下簡稱環評)要素保障,持續釋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保護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環評製度銜接聯動、優(you) 化環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ti) 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全麵貫徹落實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hui) 精神,深入貫徹習(xi) 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麵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綜合治理、係統治理、源頭治理,堅持試點先行、穩步推進、及時推廣,完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評、排汙許可、執法監督閉環環境管理體(ti) 係,發揮製度合力,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
(二)工作原則
加強聯動、提升效能。推進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評、排汙許可製度高效聯動,發揮製度合力,拓展改革空間,優(you) 化環評管理,提升源頭預防效能。
完善流程、保障發展。統籌從(cong) 宏觀到微觀、從(cong) 源頭到過程各項管理要求,優(you) 化管理流程,強化環評保障,提升環評效率和質量,服務高質量發展。
綠色引領、守牢底線。堅持生態優(you) 先、綠色低碳理念,加強宏觀管控,嚴(yan) 格生態環境準入,引領、推動產(chan) 業(ye) 綠色發展,守牢生態環保底線。
嚴(yan) 格監管、注重實效。加強與(yu) 生態環境執法監督聯動,嚴(yan) 格監督管理,推動責任落實,確保製度執行到位、生態環保要求落實到位。
(三)主要目標。到2025年,各項改革試點任務總體(ti) 完成,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評、排汙許可、執法監督等製度銜接更加順暢,基層審批、評估能力進一步提升,信息化支撐水平顯著增強,事中事後監管水平和企業(ye) 落實環評責任意識持續提升,環評工作進一步優(you) 化。到2027年,試點成果規範化、製度化取得積極進展,製度合力進一步發揮,源頭預防作用進一步提升,守好綠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線。
二、加強製度銜接聯動
(四)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指導作用。加快推進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數字化管理,建設完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台,強化共享共用,開發環境準入研判、選址選線環境合理性分析等功能,服務規劃編製和項目招商引資等科學決(jue) 策。鼓勵開發信息平台的網頁端、移動端,麵向企業(ye) 、公眾(zhong) 和第三方技術機構共享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相關(guan) 成果。
(五)結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優(you) 化產(chan) 業(ye) 園區規劃環評。產(chan) 業(ye) 園區規劃環評應充分利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簡化與(yu) 成果中已包含的法律法規、政策及產(chan) 業(ye) 發展等相關(guan) 規劃的符合性和協調性分析。充分銜接成果中關(guan) 於(yu) 區域、流域、海域重大生態環境問題識別和製約因素分析、資源與(yu) 環境承載力分析等內(nei) 容。加強對產(chan) 業(ye) 園區環境質量現狀和變化趨勢、汙染物減排潛力和總量控製、環保基礎設施、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等的分析論證。結合規劃產(chan) 業(ye) 發展任務,進一步明確產(chan) 業(ye) 園區生態環境準入和跟蹤監測等要求,提出規劃優(you) 化調整的對策建議。
(六)銜接排汙許可探索推進“兩(liang) 證審批合一”。生產(chan) 工藝相對單一、環境影響較小、建設周期短且按規定應當編製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農(nong) 副食品加工業(ye) ,食品製造業(ye) ,酒、飲料製造業(ye) ,紡織服裝、服飾業(ye) ,製鞋業(ye) ,印刷業(ye) ,通用設備製造業(ye) ,專(zhuan) 用設備製造業(ye) ,加油、加氣站,汽車、摩托車等修理與(yu) 維護業(ye) ,自來水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天然氣鍋爐等十二類建設項目,在企業(ye) 自願的原則下,可探索實施環評與(yu) 排汙許可“兩(liang) 證審批合一”,在項目開工建設前,接續辦理環評與(yu) 排汙許可手續。建設過程中發生環評重大變動的,依法重新辦理環評和排汙許可證;不屬於(yu) 重大變動的,無需重新辦理環評,排汙前一次性變更排汙許可證。
三、深化環評改革試點
(七)按程序實施聯動改革。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參照我部《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產(chan) 業(ye) 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jia) 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65號),進一步細化開展規劃環評與(yu) 項目環評聯動的產(chan) 業(ye) 園區要求。明確納入試點的產(chan) 業(ye) 園區申請、跟蹤評估、退出等程序規定,形成園區名錄報我部,並向社會(hui) 公開,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開展改革試點,評估不合格的退出改革試點。涉重金屬重點行業(ye) 、涉有毒有害汙染物排放、涉新汙染物排放的項目不得納入此次改革,不得簡化管理要求。
(八)試點推進一批登記表免予辦理備案手續。納入試點的產(chan) 業(ye) 園區內(nei) 應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網及管廊,分布式光伏發電,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城鎮排澇河流水閘、排澇泵站等五類建設項目,可免予環評備案管理。生態環境部將及時總結試點經驗,並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jia) 分類管理名錄》修訂。
(九)推廣一批報告表“打捆”審批。納入試點的產(chan) 業(ye) 園區內(nei) 應編製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紡織服裝、服飾業(ye)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製品業(ye) ,家具製造業(ye) ,文教、工美、體(ti) 育和娛樂(le) 用品製造業(ye) ,塑料製品業(ye) ,通用設備製造業(ye) ,專(zhuan) 用設備製造業(ye) ,儀(yi) 器儀(yi) 表製造業(ye) ,金屬製品、機械和設備維修業(ye) 等九類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集中搬遷入園報告表項目,可開展同類項目環評“打捆”審批,並明確相應企業(ye) 的環保責任。納入試點的產(chan) 業(ye) 園區內(nei) 生產(chan) 設施和汙染防治設施不變,僅(jin) 原輔料和產(chan) 品發生變化的生物藥品製造及其研發中試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確認汙染物排放種類和排放量未超過原環評的,無需重新辦理環評。
(十)簡化一批報告書(shu) (表)內(nei) 容。已完成環評的產(chan) 業(ye) 園區規劃和煤炭礦區、港口、航運、水利、水電、軌道交通等專(zhuan) 項規劃包含的建設項目,在規劃期內(nei) ,項目環評可簡化政策規劃符合性分析、選址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論證等內(nei) 容,可直接引用規劃環評中符合時效性要求的現狀環境監測數據和生態環境調查內(nei) 容。產(chan) 業(ye) 園區內(nei) 建設項目依托的集中供熱、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已按園區規劃環評要求建設並運行的,項目環評可簡化相關(guan) 依托設施分析內(nei) 容。已取得入河排汙口設置決(jue) 定書(shu) 的,對符合環評導則技術要求的有關(guan) 涉水論證報告內(nei) 容,項目環評相關(guan) 內(nei) 容可通過引用結論等形式予以適當簡化。
(十一)試點優(you) 化完善一批項目環評總量指標審核管理。充分用好總量指標重點保障政策,納入經黨(dang) 中央、國務院同意或批準的規劃和政策文件的建設項目,地市級行政區域內(nei) 總量指標不足時,在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的基礎上,可在省級行政區內(nei) 統籌調配予以支持,具體(ti) 辦法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製定。區分建設項目輕重緩急,優(you) 先保障環保指標達到先進水平,且在“十四五”期間可以投產(chan) 或達產(chan) 的建設項目。“先立後改”的煤電項目,主要大氣汙染物總量指標可來源於(yu) 本行業(ye) 或非電工業(ye) 行業(ye) 可量化的清潔能源替代、落後產(chan) 能淘汰形成的減排量。納入試點的產(chan) 業(ye) 園區內(nei) ,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揮發性有機汙染物的單項新增年排放量小於(yu) 0.1噸,氨氮小於(yu) 0.01噸的,項目環評審批中,建設單位免予提交主要汙染物總量來源說明,由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統籌總量指標替代來源,並納入管理台賬。
(十二)繼續開展重點領域、重點行業(ye) 溫室氣體(ti) 排放環評試點。深入推進將減汙降碳協同納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產(chan) 業(ye) 園區規劃環評和重點行業(ye) 建設項目環評的試點工作,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案例。立足於(yu) 完善現有環評體(ti) 係,推動形成汙染物與(yu) 溫室氣體(ti) 管理統籌融合的環評技術方法和管理製度,銜接現有碳排放管理體(ti) 係,有效發揮環評製度減汙降碳協同增效的源頭預防作用。嚴(yan) 格落實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管控要求。探索在煤炭開采、油氣開采、垃圾填埋和汙水處理等行業(ye) 項目環評中開展甲烷管控研究。
四、牢牢守住生態環保底線
(十三)嚴(yan) 守環境準入底線。堅持生態優(you) 先、綠色發展總要求,協同推進降碳、減汙、擴綠、增長;堅持依法依規審批,不符合法律法規的項目環評一律不予審批;堅持生態環境質量隻能向好不能變差的底線,持續改善環境質量,不斷提升生態係統的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對“兩(liang) 高一低”項目,要堅決(jue) 遏製盲目發展,重點關(guan) 注環境影響分析及汙染防治設施、主要汙染物區域削減措施有效性,推進減汙降碳協同增效,研究推進新汙染物環評工作;對承接產(chan) 業(ye) 轉移項目,要重點關(guan) 注與(yu) 承接地環境質量底線和生態環境準入要求等相符性;對“公園”類項目,要防止違規“圈水圈地”,重點關(guan) 注用水用地的環境合理性,保障流域生態需水;對生態敏感項目,要優(you) 先避讓環境敏感區,重點關(guan) 注對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定保護區域以及各類環境保護目標的影響分析和對策措施;對社會(hui) 關(guan) 注度高的項目,要關(guan) 注輿情、及時回應,防範化解環境社會(hui) 風險。
(十四)加強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環評管理。對鐵路、公路、軌道交通、機場項目,應重點關(guan) 注環境敏感區的生態環保措施及其落實情況,采取有效噪聲振動控製措施,加強噪聲汙染防治。對水利水電項目,應重點關(guan) 注生態流量泄放、過魚、增殖放流、分層取水、棲息地保護、生態修複等措施及其落實情況。對煤炭、黑色金屬礦、有色金屬礦、化學礦采選類項目,應重點關(guan) 注土壤和地下水保護措施及其落實情況,煤炭、油氣開采類項目還應關(guan) 注禁采限采、煤矸石、泥漿及汙水處置和綜合利用、生態修複、甲烷控製及利用、清潔運輸等措施及其落實情況。對涉尾礦庫項目要強化選址論證,應重點關(guan) 注防滲、排水(回水)、揚塵對周邊及下遊土壤、水體(ti) 、環境敏感區的影響。對涉危險廢物項目,應重點關(guan) 注危險廢物產(chan) 生情況和利用處置情況。對港口碼頭項目,應重點關(guan) 注水生生態保護、大氣汙染防治、環境風險防控等措施及其落實情況,推動清潔集疏運體(ti) 係建設,減少運輸造成的排放汙染。
加強生物多樣性評價(jia) 和保護。嚴(yan) 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jia) 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要求,加強生態本底現狀調查,加強對生物多樣性的調查監測與(yu) 影響分析,關(guan) 注建設項目對生態係統結構和功能完整性、穩定性的影響,針對珍稀、瀕危、保護物種和極小種群物種及其棲息地等提出科學有效的保護措施,強化項目施工期和運營期對生態敏感目標的監測。沙化土地範圍內(nei) 的建設項目,環評中應依法納入有關(guan) 防沙治沙內(nei) 容,減緩對沙化土地的影響。鼓勵對生物多樣性評價(jia) 方法、保護措施開展探索研究,強化保護成效。
(十五)推進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健全環評、排汙許可與(yu) 執法監管聯動機製,進一步提高項目環評批複落實的可操作性,探索涵蓋汙染物排放執行標準、生態環保設施及對策措施、汙染物排放量等內(nei) 容的重點執法清單。夯實屬地監管責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shu) (表)及批複文件提出的生態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及運行效果應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日常監管執法,加大環評、“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督檢查力度,加大“未批先建”“未驗先投”及不落實環評要求等違法行為(wei) 查處力度。對省際交界地帶的產(chan) 業(ye) 園區和鋼鐵、焦化、火電等項目,嚴(yan) 格落實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要求,加強源頭防控和執法監管。主要汙染物區域削減、棲息地保護、生態調度、環保搬遷等對策措施不落實或落實進度緩慢的,依法實施通報、約談或限批。區域性、行業(ye) 性問題突出的,規劃環評要求落實不力導致區域環境質量下降、生態功能退化的,按有關(guan) 要求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鼓勵利用衛星遙感、大數據等先進技術手段開展非現場監管,推動水利水電項目及時將生態流量、分層取水、過魚等監測數據接入有關(guan) 信息平台。
五、加強基層能力建設
(十六)加強麵向基層的指導幫扶。鼓勵深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評、排汙許可及其他管理製度銜接聯動機製研究。加強對基層環評管理的針對性培訓,將基層行政審批部門統一納入政策指導、業(ye) 務培訓範圍。充分利用全國環評技術評估服務谘詢平台和技術評估專(zhuan) 家庫,推進遠程幫扶、“在線會(hui) 診”,指導、幫助解決(jue) 基層環評審批管理遇到的困難。
加強對基層環評審批的監管。通過日常檢查、複核等方式加強對環評文件質量、審批質量的監管,將基層行政審批部門統一納入監管工作體(ti) 係,強化全鏈條責任追究。建立健全複核工作機製,按季度或定期開展複核,並推進規範化、製度化建設。加強從(cong) 事技術評估和複核工作的第三方技術機構管理,推動加強技術能力建設,原則上應要求配備取得環境影響評價(jia) 工程師職業(ye) 資格證書(shu) 的人員,並對技術評估和複核結論負相應責任。推進環評審批全程網辦,實施受理、評估、審批全程留痕和信息公開。
(十七)提升基層技術能力。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組織開展環評審批權限梳理和承接效果評估,確保與(yu) 基層能力相匹配。加強技術評估能力建設,鼓勵省級評估部門為(wei) 各市重大項目環評審批開展技術評估服務,鼓勵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統籌使用全市審批和技術評估力量。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並組織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報告書(shu) 項目和較複雜的報告表項目開展技術評估,並將評估費用納入財政預算。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環評與(yu) 排汙許可技能比武,不斷提升基層管理能力和水平。
提升基層信息化能力和水平。加快推廣應用全國建設項目環評統一申報和審批係統,統籌登錄係統開展在線審批、聯通係統開展數據共享兩(liang) 種形式,分類施策推進,2024年底前基本實現全國環評審批部門全覆蓋。加快推進環評文件智能複核在基層環評審批中的應用,推動審批提質增效。持續做好對地方的數據共享,為(wei) 屬地監管提供數據支持,加強數據挖掘應用,對有關(guan) 趨勢性、苗頭性問題開展分析研判。
(十八)加強組織實施。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實施,及時細化工作要求,並加強對基層的指導監督,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因地製宜,細化改革試點的具體(ti) 範圍、要求,同步加強效果評估和事中事後監管。加大對基層的幫扶力度,加快全國建設項目環評統一申報和審批係統推廣應用,做好人力、技術和經費保障。及時總結凝煉有關(guan) 經驗做法和典型案例,加強宣傳(chuan) 推廣,營造良好氛圍,並及時報告有關(guan) 工作進展和經驗做法。
本意見有關(guan) 改革試點有效期自發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生態環境部
2023年9月19日